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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林业运材车超限运输问题的答复(19890717)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林业运材车超限运输问题的答复(19890717)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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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公交管第10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90717  实施日期:19890717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林业部门运材车在非林业专用道路上运输原木超长、超宽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1989〕吉公交字第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交通管理工作在保障交通畅通与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兼顾生产和运输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考虑到你省林业生产和木材运输的实际情况,对林业部门运材车在非林业专用道路超限运输问题,可由途经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条例》规定予以批准,核发准运证件;要求在运输中捆扎牢固,一般不准超高、超宽,单车超长也要适当限制。对非林业部门运输木材的车辆,可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或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对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及时纠正,并按《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198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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