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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架上不打印底盘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车辆不予核发牌证的通知(19890628)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架上不打印底盘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车辆不予核发牌证的通知(19890628)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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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公交管第97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90628  实施日期:19890628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各种新生产车车架上打印盘底型号和出厂编号,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安部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发布的《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和现行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请各地在办理核发牌证手续时,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车架上不打印、或不按标准打印底盘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车辆一律不发牌证。
  198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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