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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拖拉机牌证由谁制作问题请示的批复(19890513)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拖拉机牌证由谁制作问题请示的批复(19890513)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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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公交管第69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90513  实施日期:19890513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五月十二日请示关于拖拉机号牌制发的问题,答复如下:
  给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含拖拉机)核发号牌的行车执照,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4号文规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为保证核发牌照的严肃性,防止滥造、滥发,今后一律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制造和核发。
  198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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