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19890316)已失效
时间:1989-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五发[89]032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90316 实施日期:19890316 失效日期:200104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劳动教养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公厅治发〔1988〕594号)收悉,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审理劳动教养案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由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在审批时一并解决为宜。目前你们可按这一原则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待劳动教养立法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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