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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19890218)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19890218)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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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90218  实施日期:19890218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刘春辉同志: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系指车辆在没有领取正式牌证以前需要试车时,必须领取试车号牌。已有正式牌证的车辆保养后在指定的试车路线上试车,不必再领取试车号牌。但各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特定办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生效后,各地原制定的《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即自行失效。
  此复
  198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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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