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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19890124)

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198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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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公治字16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颁布日期:19890124  实施日期:198901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有些单位不经批准和鉴定擅自生产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有的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随意销售,致使这类器械大量流散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威胁。目前,已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此类器械进行犯罪活动。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公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这类器械必须严格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单位,一律暂时停止生产、销售。现有的保安防卫器械,一律封存,听候处理。
  二、凡流散在社会上包括公安、保卫部门和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这类器械,各地公安机关应予清查登记。个人拥有的一律收缴。
  三、这类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问题,正在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待办法公布后,按规定严格执行。
  以上各项,请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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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