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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19890103)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19890103)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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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公治字1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90103  实施日期:19890103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的建设有了新的发展,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保安服务公司定为事业单位,列入公安机关序列,政企不分;有的盲目上马,派出所、街道、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建了保安服务公司,甚至把治保会、治安联防组织改成保安服务公司,混淆了职责;有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经销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有的滥发警械甚至枪支。特别是招收保安人员把关不严,又疏于管理,致使连续发生保安人员打伤人、打死人等违法犯罪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保安服务公司的声誉,妨碍了保安服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引起各地充分注意。为了保证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严格按照[88]公发14号文件的精神,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严格审批把关,切实加强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服务的企业,不属于事业单位,各地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要统一为服务型企业性质。现有定为事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公司,要立即着手改为企业单位。
  二、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但它不是公安机关的直属机构,不能列入公安编制和机构序列。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保安服务公司要与公安机关分开,被选调或借调到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公安干部,不得再兼任公安机关的职务;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不得用公安机关的名义,人员不得着警察服装。
  三、组建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应在城市的区和县一级组建;派出所、街道、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已经组建的要进行调整,能够合并到区、县保安服务公司的即行合并,没有条件合并的要逐步撤销,但要做好善后工作。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必须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对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或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要立即停止营业。为加强保安工作的统一管理,今后保安服务公司的组建审核和业务指导、监督,在公安机关内部由治安部门归口负责。
  四、保安服务公司根据签订的合同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不得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不能替代保卫组织、经济民警以及治保会、治安联防等群众防范组织的职责。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项目,要严格执行[88]公发1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得经营与保安业务无关的项目。在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要客户雇请保安人员。
  我们国家不提倡私人雇用保镖。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服务的应是真正的企业家和依法经营的人员,对那些搞违法活动牟取暴利的,不能提供保安服务,更不能派人保镖。
  五、保安服务公司不得配备、使用警备车辆;保安人员不配发武器、警械,已经配发的必须收回。
  六、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保安人员,要严格审查,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用。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新招聘的保安人员,不经三个月以上的专门训练不得派出承担保安任务,工作一定时间后还应分期轮训。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安人员在执行保安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打骂、虐待、侮辱他人。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各地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编者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汇编在《执法手册》第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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