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警察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应戴头盔的答复(19880815)已失效
时间:1988-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88]公交管第10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80815 实施日期:19880815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们来电请示关于交通警察执勤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是否戴安全头盔的问题。经研究,简复如下: 一、交通警察执行任务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应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须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二、安全头盔的颜色应为白色,并配有警徽。具体式样,请你们研究设计后,送我局审定。 1988年8月15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