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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汽车载质量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880504)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汽车载质量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880504)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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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公交管第52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80504  实施日期:19880504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桂公交〔1988〕38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汽车载质量核定问题,货车按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即出厂说明书)规定核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客车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大客车技术文件规定的乘坐人数小于GB7258-87规定的,一般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如车主要求增加乘坐人数,允许加装固定折叠座位,但总乘坐人数不准超过GB7258-87规定。大于GB7258-87规定的,按GB7258-87规定核定。
  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移动证,是指未领取牌证的车辆,或办理复驶的车辆,从驻地到车辆管理机关进行检验时,准予行驶的凭证。移动证的式样请各地自行制定。
  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提取的短途运输,具体划分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此复
  198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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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