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19970912)已失效
时间:1997-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7]208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70912 实施日期:19970912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 1997年9月12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