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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19970912)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复(19970912)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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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7]208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70912  实施日期:19970912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含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
  19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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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