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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00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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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1992]331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颁布日期:19921007  实施日期:19921007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安部

  民航各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以后,各机场新组建了安全检查站,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旅客的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安检任务,保证了航空安全。但是,目前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有少数地方随意提出扩大免检范围。有的地方政府将免检范围扩大到省辖市、州级领导干部。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的规定,也不利于航空安全,旅客也有不良反映。针对以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字批转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客机安全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06号文件)中有关免检范围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范围。
  二、凡属免检范围的人员乘坐民航班机或迎送贵宾,应事先与当地机场公安机关联系,办理免检手续。
  三、对不属免检范围而要求免检的人员,机场公安干警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凡不听劝阻,拒不接受安全检查者,不准进入隔离区和乘坐飞机,损失自负。
  199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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