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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dding to and Deleting from the List of the National Laws in Annex III to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70701)

相关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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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0701)
  • 颁布时间:1997/7/1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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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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