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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199705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19970509)
  • 颁布时间:1997/5/9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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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
  二、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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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