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0917)
时间:2002-01-01 00:00 来源:国务院 作者:国务院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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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02]83号
颁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0917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五家渠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五家渠市,市人民政府驻五家渠。 二、五家渠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五家渠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黄家梁子小路与老龙河交汇处,向南沿老龙河、下家海子北侧水渠、老东干渠至102团坟地,沿102团坟地与梧桐窝子村耕地分界处,至甘莫公路东经87度40'55"、北纬44度13'46",再沿甘莫公路至八一水库泄洪渠,沿八一水库泄洪渠向西南至南闸门,折向北沿八一水库南侧、西侧至南大渠、接老龙河,再向南经猛进水库北侧、南侧(米泉市现有耕地的北侧)至场界沟,沿场界沟向南至东经87度30'49"、北纬44度00'00",再向西至和平渠,沿和平渠向北经头屯河、二桐苦沟、公安干渠、邓家大沟至东经87度22'33"、北纬44度33'09",沿干沟向北至103团12连与13连分界水渠,沿水渠向东经103团12连、10连北侧(昌吉回族自治州与农六师土地确权线)至起点。 五家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务院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