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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527)

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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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1997]33号

颁布日期:19970527  实施日期:19970527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19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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