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影响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及处罚]
时间:2015-02-25 01:15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三十六条【影响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及处罚]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和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行为不但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对众多乘客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对行为者本身的人身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为了增强人们爱路护路、珍爱生命的思想意识,维护铁路的运行畅通,惩戒影响安全行车的行为,本法新增加了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铁路防护网是铁路部门为了防止行人、牲畜进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护网,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列车的行车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铁路法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容易发生行车安全事故,造成行人的伤亡,影响列车的正常行驶。 (3)根据本条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NO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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