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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85-05-27 执行日期:1985-05-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法庭,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座席位置的安排不尽一致。为了便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审判中充分行使各自的职权,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的通常作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规定:1.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2.证人座席位置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3.现有的审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进行改建。今后新建审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建造。

附: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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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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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公|          |辩|
  |诉|          |护|
  |台|          |台|
  | |          | |
  ---          ---
    ---
    | |
    |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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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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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 听 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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