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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99-06-25 执行日期:1999-07-0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