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公发[1999]4号
颁布日期:1999-02-04 执行日期:1999-02-0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