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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2002]3号
颁布日期:2002-01-24 执行日期:2002-01-2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