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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59-06-12 执行日期:1959-06-12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明程序”的通知中关于公证证明和领事认证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今后各地按照第二种方式在涉外文件上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关于认证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费用等,仍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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