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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地矿局申请再审请示一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地矿局申请再审请示一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91)民他字第34号
颁布日期:1993-01-12 执行日期:1993-01-12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监字第47号《关于山东省地矿局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案讼争房产系由中央财政投资,由地方拆除旧房、提供地皮合建而成等具体情节,对投资双方的利益均应兼顾。鉴此,我们原则同意你院提出的两栋新楼产权由诉讼双方分管的倾向性意见,并争取调解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