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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50-11-09 执行日期:1950-11-0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