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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57-01-08 执行日期:1957-01-0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