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时间:1970-01-01 08:00 来源:现行有效 作者: 点击: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