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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司)发(1985)23号
颁布日期:1985-09-20 执行日期:1985-09-20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审判场地租赁费;   9.押解、执行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费。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