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下一篇: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