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20100716)
时间:201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发[2010]28号
颁布日期:20100716 实施日期:201007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2736(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25.4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25.43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