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80815)
时间:2008-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民四他字[2007]第29号
颁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7]10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2008年8月15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0807)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