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0418)
时间:2008-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颁布日期:20080418 实施日期:200805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18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