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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8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80229)

[2008]民四他字第6号

颁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22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8] 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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