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20070416)
时间:2007-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2007]62号
颁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沪高法[2006]3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该法官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