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浙江省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50325)
时间:2005-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2005]民四他字第14号
颁布日期:20050325 实施日期:200503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5]37号《关于请求指定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义乌市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