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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1020)

[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颁布日期:20031020  实施日期:2003102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商务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商法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