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适用利率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
时间:2003-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2003]民二他字第17号
颁布日期:20030729 实施日期:2003072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9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适用利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涉及存款应认定为单位定期存款性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单位存款的规定,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最长期限为1年。申请人提出按5年期计算定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本案宜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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