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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20030725)

法办[2003]236号

颁布日期:20030725  实施日期:200307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海南、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海关总署请示的关于《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2003年7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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