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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1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1105)

法释[2002]34号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21105  实施日期:200211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2002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