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20923)
时间:2002-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点击:次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颁布日期:20020923 实施日期:200209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
-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