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违法查封且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20307)
时间:2002-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点击:次
颁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3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2月5日[2001]川法委赔请字第01号《关于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李平贵申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且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赔偿请求人的直接损失应以被查封汽车折旧后价值166980元减去该车最终变卖价格6万元的差价计算。 此复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