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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20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20306)

[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颁布日期:20020306  实施日期:200203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二○○二年三月六日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