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20306)
时间:2002-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颁布日期:20020306 实施日期:200203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二○○二年三月六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0301)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