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20020118)
时间:2002-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次
法发[2002]2号
颁布日期:20020118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2002年1月18日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批复(20020117)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200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