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20011017)
时间:2001-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函[2001]66号
颁布日期:20011017 实施日期:200110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