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10411)

[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颁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15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认定付款人的过错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至于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经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一并处理。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