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1225)
时间:200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点击:次
法研[2000]121号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颁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001225)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200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