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0620)
时间:200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2000]95号
颁布日期:20000620 实施日期:2000062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号41《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