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时间:200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法行[2000]13号
颁布日期:20000605 实施日期:2000060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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