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20000419)
时间:200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点击:次
法行[2000]1号
颁布日期:20000419 实施日期:2000041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9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其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00417)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