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20000214)
时间:200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
民他字[2000]第3号
颁布日期:20000214 实施日期:2000021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