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012
时间:2000-01-01 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点击:次
法行[1999]18号
颁布日期:20000125 实施日期:200001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时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应认定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解除时未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扣押行为违法性已作确认。 |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000124)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