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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0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0103)

法释[2000]2号

颁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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