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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印制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的函》的复函(199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印制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的函》的复函(19991213)

法函[1999]112号

颁布日期:19991213  实施日期:199912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印制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的意见,即我院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在“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上注明“最高人民法院监制”字样。
  “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是办理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事宜的专用凭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要求的具体措施。望你行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对专用凭证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采取顺序编号、顺序领用、以旧换新或其他措施,严防流失,保证专用凭证的严肃性和安全性。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印制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及各指定分支机构统一办理诉讼费用的代收和结算事宜,并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
  为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行转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向各分行提出了办理此项业务的具体要求,并设计了“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见附件)。鉴于此项业务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我行认为,“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不仅是银行的特定凭证,亦是法院诉讼费管理的有效依据。据此特请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在“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上注明“最高人民法院监制”字样,以示严肃性。
  妥否,请函复。
  附:中国农业银行诉讼费用预缴专用凭证(1-5)
  中国农业银行  行
  

  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1
   年 月 日        第  号
  ┌─┬────┬─────────────┬─┬─────┬────────────┬─┬────┬─────────────┐
  │付│全  称│             │收│全  称 │________法院      │收│全 称 │__________法院      │
  │款│    │             │款│     │地方财政专户      │款│    │省级财政专户       │
  │单├────┼─────────────┤单├─────┼────────────┤单├────┼─────────────┤(
  │位│账  号│             │位│账  号 │            │位│账  号 │             │最
  │ ├────┼─────────────┤ ├─────┼────────────┤ ├────┼─────────────┤高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人
  ├─┴┬─┬─┼─┬─┬─┬─┬─┬─┬─┼─┴┬─┬─┬┴┬─┬─┬─┬─┬─┬─┼─┴┬─┬─┼─┬─┬─┬─┬─┬─┬─┤民
  │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法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
  ├──┴─┴─┴─┴─┴─┴─┴─┴─┴─┴──┴─┴─┴─┴─┴─┴─┴─┴─┴─┴──┴─┴─┴─┴─┴─┴─┴─┴─┴─┤制
  │付款金额(大写)                                                      │)
  ├─┬────────┬────┬─────┬───────┬────────────────────────────────┤
  │转│通知书编号   │    │ 日期  │       │                                │
  │帐├────────┴────┴─────┴───────┤   银行盖章                          │
  │原│                           │                                │
  │因│                           │                                │
  │ │单位主管    会计    复核    记帐      │                     年 月 日      │
  └─┴───────────────────────────┴────────────────────────────────┘
    10×17.5公分 (白纸蓝油墨)
              中国农业银行  行
            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支款凭证)  2
            年 月 日          第  号
  ┌─┬────┬─────────────┬─┬─────┬────────────┬─┬────┬─────────────┐
  │付│全  称│             │收│全  称 │________法院      │收│全 称 │__________法院      │
  │款│    │             │款│     │地方财政专户      │款│    │省级财政专户       │
  │单├────┼─────────────┤单├─────┼────────────┤单├────┼─────────────┤(
  │位│账  号│             │位│账  号 │            │位│账  号 │             │最
  │ ├────┼─────────────┤ ├─────┼────────────┤ ├────┼─────────────┤高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人
  ├─┴┬─┬─┼─┬─┬─┬─┬─┬─┬─┼─┴┬─┬─┬┴┬─┬─┬─┬─┬─┬─┼─┴┬─┬─┼─┬─┬─┬─┬─┬─┬─┤民
  │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法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
  ├──┴─┴─┴─┴─┴─┴─┴─┴─┴─┴──┴─┴─┴─┴─┴─┴─┴─┴─┴─┴──┴─┴─┴─┴─┴─┴─┴─┴─┴─┤制
  │付款金额(大写)                                                      │)
  ├─┬────────┬────────┬─────────┬────────────────────────────────┤
  │转│通知书编号   │日  期    │         │                                │
  │帐├────────┴────────┴─────────┤         会计科目(借):_______________        │
  │原│上列款项请从我帐户内列支               │           对方科目(贷):____________       │
  │因│                           │      复核      记帐                 │
  │ │          单位盖章(预留印鉴)        │                                │
  └─┴───────────────────────────┴────────────────────────────────┘
    10×17.5公分 (白纸黑油墨)
                中国农业银行  行
             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贷方凭证)  3
                 年 月 日          第  号
  ┌─┬────┬─────────────┬─┬─────┬────────────┬─┬────┬─────────────┐
  │付│全  称│             │收│全  称 │________法院      │收│全 称 │__________法院      │
  │款│    │             │款│     │地方财政专户      │款│    │省级财政专户       │
  │单├────┼─────────────┤单├─────┼────────────┤单├────┼─────────────┤(
  │位│账  号│             │位│账  号 │            │位│账  号 │             │最
  │ ├────┼─────────────┤ ├─────┼────────────┤ ├────┼─────────────┤高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人
  ├─┴┬─┬─┼─┬─┬─┬─┬─┬─┬─┼─┴┬─┬─┬┴┬─┬─┬─┬─┬─┬─┼─┴┬─┬─┼─┬─┬─┬─┬─┬─┬─┤民
  │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法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 
  ├──┴─┴─┴─┴─┴─┴─┴─┴─┴─┴──┴─┴─┴─┴─┴─┴─┴─┴─┴─┴──┴─┴─┴─┴─┴─┴─┴─┴─┴─┤制
  │付款金额(大写)                                                      │)
  ├─┬────────┬─────┬────┬───────┬────────────────────────────────┤
  │转│通知书编号   │     │ 日期  │       │                                │
  │帐├────────┴─────┴────┴───────┤         会计科目(贷):_______________        │
  │原│                           │           对方科目(借):____________       │
  │因│                           │      复核      记帐                 │
  │ │                银行盖章        │                                │
  └─┴───────────────────────────┴────────────────────────────────┘
    10×17.5公分 (白纸红油墨)
               中国农业银行  行
             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贷方凭证)  4
                 年 月 日          第  号
  ┌─┬────┬─────────────┬─┬─────┬────────────┬─┬────┬─────────────┐
  │付│全  称│             │收│全  称 │________法院      │收│全 称 │__________法院      │
  │款│    │             │款│     │地方财政专户      │款│    │省级财政专户       │
  │单├────┼─────────────┤单├─────┼────────────┤单├────┼─────────────┤(
  │位│账  号│             │位│账  号 │            │位│账  号 │             │最
  │ ├────┼─────────────┤ ├─────┼────────────┤ ├────┼─────────────┤高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人
  ├─┴┬─┬─┼─┬─┬─┬─┬─┬─┬─┼─┴┬─┬─┬┴┬─┬─┬─┬─┬─┬─┼─┴┬─┬─┼─┬─┬─┬─┬─┬─┬─┤民
  │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法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
  ├──┴─┴─┴─┴─┴─┴─┴─┴─┴─┴──┴─┴─┴─┴─┴─┴─┴─┴─┴─┴──┴─┴─┴─┴─┴─┴─┴─┴─┴─┤制
  │付款金额(大写)                                                      │)
  ├─┬────────┬────┬───┬─────────┬────────────────────────────────┤
  │转│通知书编号   │    │日期 │         │                                │
  │帐├────────┴────┴───┴─────────┤         会计科目(贷):_______________        │
  │原│                           │           对方科目(借):____________       │
  │因│                           │      复核      记帐                 │
  │ │                银行盖章        │                                │
  └─┴───────────────────────────┴────────────────────────────────┘
    10×17.5公分 (白纸紫油墨)
                 中国农业银行  行
             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收账通知)  5
                 年 月 日          第  号
  ┌─┬────┬─────────────┬─┬─────┬────────────┬─┬────┬─────────────┐
  │付│全  称│             │收│全  称 │________法院      │收│全 称 │__________法院      │
  │款│    │             │款│     │地方财政专户      │款│    │省级财政专户       │
  │单├────┼─────────────┤单├─────┼────────────┤单├────┼─────────────┤(
  │位│账  号│             │位│账  号 │            │位│账  号 │             │最
  │ ├────┼─────────────┤ ├─────┼────────────┤ ├────┼─────────────┤高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人
  ├─┴┬─┬─┼─┬─┬─┬─┬─┬─┬─┼─┴┬─┬─┬┴┬─┬─┬─┬─┬─┬─┼─┴┬─┬─┼─┬─┬─┬─┬─┬─┬─┤民
  │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法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
  ├──┴─┴─┴─┴─┴─┴─┴─┴─┴─┴──┴─┴─┴─┴─┴─┴─┴─┴─┴─┴──┴─┴─┴─┴─┴─┴─┴─┴─┴─┤制
  │付款金额(大写)                                                      │)
  ├─┬────────┬───┬────┬─────────┬────────────────────────────────┤
  │转│通知书编号   │   │  日期 │         │                                │
  │帐├────────┴───┴────┴─────────┤       款项已收妥。                    │
  │原│                           │                                │
  │因│                           │                 银行盖章            │
  │ │ 单位主管     会计    复核    记帐    │                年  月  日           │
  └─┴───────────────────────────┴────────────────────────────────┘
    10×17.5公分 (白纸绿油墨)
  


(责任编辑:NO03)